近期,天津市财政局发布了、发改委和工信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地方财政支持政策指导意见》。
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做好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高质量完成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批复的京津冀城市群示范应用任务,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条,根据市人民政府部署,现就我市财政支持政策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滨海新区是我市参与京津冀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的主体,汇总全市各区示范应用总体情况,其他区根据发展实际自行确定是否参与示范工作。各区根据本通知要求,自主制定和实施相关财政支持政策。
二、关于车辆购置政策
我市按照与国家奖励1:1的标准,对辖区内企业购买燃料电池汽车给予地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购车企业所在区按30%:70%的比例承担。根据《天津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实施方案》,市级补贴车辆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推广计划数900辆。
同时,各区应参照“揭榜挂帅”模式,由购车企业会同整车及零部件企业组成联合体申请补贴资金,确保推广车辆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燃料电池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应按要求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满足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服务保障相关要求,确保生产运营安全。
三、关于加氢站建设政策
我市对新建加氢制氢设施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相关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各区原则上不再单独出台加氢制氢设施奖补政策。
四、关于其他政策
各区以培育燃料电池汽车产业为核心方向,根据区域产业引育、车辆推广、氢源价格等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车辆运营(注氢)、关键零部件研发及推广,以及其他配套财政政策,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五、资金下达程序
财政部等五部委根据《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对我市示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分,并据此下达奖励资金。市财政根据各区实际得分情况分配下达中央奖励资金,并于下一年度下达市级配套资金。各区应统筹用好国家、市级和区级财政资金,确保政策及时兑现,资金使用高效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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