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环保宝洲、北峰、安溪、龙海城市污水处理厂生产耗材采购项目
询价采购文件
采购编号:SY2018-CG01号
项目名称: 宝洲、北峰、安溪、龙海城市污水处理厂乙酸钠采购
采 购 人:必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2018年10月
第一章 采购公告
因日常生产需要,必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宝洲、北峰、安溪、龙海四个城市污水处理厂生产所有的乙酸钠进行国内公开询价采购,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潜在供应商报价。
1、采购编号: SY2018-CG01号
2、采购货物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规格:见后附:采购货物一览表
3、采购文件领取时间及地点:潜在供应商须需将报名函(包括供应商名称、拟参与报价合同包名称、供应商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发送至采购人指定邮箱(54700647@qq.com),并电话告知采购人,采购人收到报名函后,将采购文件免费发送给潜在供应商。领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至2018年11月18日上午08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逾期不予受理。
4、报价截止时间:报价文件应于2018年11月19日上午 9:30(北京时间) 之前提交招标采购部(采用加盖单位公章的报价文件扫描发送至787129996@qq.com邮箱,文件统一打包命名为:乙酸钠+报价公司名称),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5、以上如有变更,必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会通过中国采购与采购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必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网站()通知,请报价人关注。
采购人:必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宝洲污水处理厂 邮编:362000
联系人:唐宣扬
电话:13959870796 传真:0595-22503949
附:采购货物一览表
合 同 包 |
货物名称 |
数量 |
主要技术规格 |
交货地点 |
一 |
宝洲城市污水处理厂 |
约450吨/月 |
1.乙酸钠含量(%):≥30.0% 2.氯化物含量:≤0.08% 3. 总磷(以PO3-4计):≤0.005% 4.总氮:≤0.05% 5.pH值:7.5-9.0 6.铁≤0.003% 7.水不溶物:≤0.03% 8.游离碱(以NaOH计) :≤0.05% 9.产品外观:无色、透明 10.COD折算含量:≥230毫克 /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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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圣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宝洲污水处理厂。) |
二 |
北峰城市污水处理厂 |
约100吨/月 |
泉州市圣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北峰工业区江滨北路沃尔玛后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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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安溪城市污水处理厂 |
约40吨/月 |
安溪安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安溪县城厢镇铭选桥边安溪城市污水处理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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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龙海城市污水处理厂 |
约40吨/月 |
福建圣泽龙海水务有限公司(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豆巷村污水处理厂内) |
注:
1、报价人可按合同包报价,对同一合同包的内容报价时必须完整。
2、报价人应详细说明报价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详细技术参数和相关说明。
3、所报货物若有彩图的需提供相应的彩图。
4、要求潜在供应商一次性报出其所能接受的最优惠价格,报价文件提交后不得二次报价。
1、报价:
需按合同包分开报价,报价为送至各合同包指定地点的单价(单位:人民币元/吨),报价需包含货物供货及运输、保险、卸车、税费等所有费用。要求潜在供应商一次性报出其所能接受的最优惠价格,报价文件提交后不得二次报价。
2、报价报价应包括下列部分:
(1) 报价一览表
(2) 技术规格和商务偏离表
(3) 报价人资格证明文件
(4) 报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3、中标供应商确定准则: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综合实力和报价分别进行评审,经评委评审并推荐中标供应商。最低报价不作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保证。
4、签订合同:
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供应商报价文件,参照本采购文件第三章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报价人名称: 采购编号∶ 货币单位:
合同包 |
货物名称规格 |
数量 |
综合单价 (现场交货价) |
交货期 |
报价保证金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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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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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此表需按“目录”中要求的顺序装订在报价书内。
报价人代表签字:
报价人名称: 采购编号∶
合同包/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条目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报价响应 |
偏离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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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价人提交的报价文件中与采购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的要求有不同时,应逐条列在偏离表中,否则将认为报价人接受采购文件的要求。
报价人代表签字:
一、采购概况:
从2018年12月份起醋酸钠(乙酸钠)溶液采购药剂供货期为壹年(具体以实际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其中宝洲污水处理厂年供货约5400吨,北峰污水处理厂年供货约1200吨,安溪污水处理厂年供货约480吨,龙海污水处理厂年供货约480吨,共约7560吨,结算数量按采购人实际使用量为准),若甲方因工艺、生产等原因,造成实际使用量未达到上述约定的数量,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技术参数:
1.乙酸钠含量(%):≥30.0%
2.氯化物含量:≤0.08%
3. 总磷(以PO3-4计):≤ 0.005%
4.总氮:≤0.05%
5.pH值:7.5-9.0
6.铁≤0.003%
7.水不溶物:≤0.03%
8.游离碱(以NaOH计) :≤0.05%
9.产品外观:无色、透明
10.COD折算含量:≥230毫克 /毫升
备注:
1.以上技术要求为产品的基本技术参数及要求,报价人须全部满足,否则评委有权在报价文件符合性审查阶段认定为无效报价。报价人可提供参数更优的产品参与报价。
2.报价供应商必须对货物性能指标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报价供应商虚报性能指标骗取中标,其中标资格无效。
3、报价人应提供样品1份(需妥善密封),并提供该样品化验报告原件(该报告须为报价截止前三个月内出具),未提供样品及化验报告的视为无效报价。(化验报告复印件装订入报价文件,原件核查)
三、检验方法
1、含量
1.1、仪器试剂:带温控马福炉、分析天平、30mL银坩锅、50mL酸式滴定管、250mL烧杯、0.2mol/L盐酸标准溶液(按GB/T601之规定制备)、甲基橙指示液【(1g/L):称取0.1 g甲基橙,溶于70℃的水中,冷却,稀释至100 ml。】
1.2、分析步骤:称取样品0.6g(准确至0.0002)于30mL银坩锅中,置于高温炉中,缓缓加热,防止溅失,逐渐升温至800℃灼烧至恒重(灰白色,约30分钟),取出冷至室温,用100mL热蒸馏水溶解,加甲基橙指示液3滴,用0.2mol/L盐酸标准溶液滴至橙红色。
1.3、结果计算
醋酸钠含量按下式计算:
X%= (m×v×0.08203)/w×100%
式中:
m—盐酸标准溶液的摩尔浓度,mol/L;
v—滴定时消耗盐酸标准溶液的体积,mL;
w—试样质量,g;
0.08203—醋酸钠的毫摩尔值。
2、氯化物含量,参考GB/T 693-1996中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
3、pH值
按GB/T 9724的规定测定。
用无二氧化碳的水将样品溶液稀释至50g/L的溶液。
调节样品溶液的温度至(25±1)℃,并将酸度计的温度补偿旋钮调至25℃,测定样品溶液的PH值。为了测得准确的结果,将样品溶液分成2份,分别测定,测得的PH值读数至少稳定1min。两次测定的PH值允许误差不得大于±0.02。
4、铁含量,参考GB/T 693-1996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5、水不溶物,参考GB/T 693-1996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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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版本
乙 酸 钠 购 销 合 同
买方: 以下称甲方
卖方: 以下称乙方
一、产品名称:乙酸钠;
二、数量及交货期限:
1、 交货期限:自签约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或以甲方实际通知需求时间为准),期间每批次交货地、收货人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接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送货到厂。
2、 数 量:每批次的具体发运时间和发运数量以甲方通知为准,甲方可根据生产需要及其它情况适当增减。乙方如未接甲方通知自行送货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
三、质量验收标准:
乙酸钠,采用罐车运输,质量符合乙酸钠溶液行业标准(如下表),产品外观:无色、透明,COD折算含量须≥230毫克 /毫升;单位:%
项 目 |
指标 |
检测 频次 |
备注 |
醋酸钠(%) |
30.0 |
必 检 项 |
1、在大于等于30%区间为合格,按照合同价格付款。 2、在27.5%-30%区间为不合格,甲方支付该批次货款的80%。 3、在25%-27.5%区间为不合格,甲方支付该批次货款的60%。 3、小于25%(不含25%)时为严重不合格则甲方: (1)有权退货,退货费用及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如乙方已卸货装入甲方乙酸钠储罐的,不予退货,并对该批次供货有权拒绝付款; (2)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乙方当批次供货数量(吨)*合同约定合格品单价(元/吨)*50%; |
pH值 |
6.5-9 |
抽 检 项 |
甲方将不定期抽检,最终质量认定依据中抽检项如有不合格则甲方: 1、有权退货,退货费用及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如乙方已卸货装入甲方乙酸钠储罐的,不予退货,且每一个不合格项扣减该批次供货款的10%。 2、如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出水水质相关数据异常,乙方需负全责;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
水不溶物 |
≤0.03% |
||
铁(Fe) |
≤0.003% |
||
游离碱(以NaOH计)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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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化物含量 |
≤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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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磷(以PO3-4计) |
≤ 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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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氮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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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外观 |
无色、透明 |
注:乙方每批次交货,甲方对乙酸钠进行随机取样,中和后平均分成A、B、C、D、E五个样品。A样品为即时化验用样品,B样品为封存样品,C样品为送检样品(送研发中心,由研发中心负责送检),D样品为送研发中心样品(由研发中心化验检测),E样品为供货方(一般为送货驾驶员)带走样。
四、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1、 运输方式:汽运,乙方负责运输并卸货至甲方指定地点。
2、 交货地点: 。
3、 指定收货人: 。若有变动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4、 收货回执单:甲方收到货物后应出具一张收货单或回执单,写明:送货单位、货物名称、数量,并加盖收货单位公章或本合同第四条第3点中的指定收货人签字,随驾驶员带回给乙方。
五、数量、质量交接验收:
1、 对乙方发运到甲方的乙酸钠,由甲方电子磅秤进行数量验收并以此作为重量结算依据。
2、 乙方供货时,每车必须配送一份加盖乙方公章的质量检验报告。
3、 双方同意由甲方对到厂乙酸钠进行采样、制样、化验并留存样(留样由双方共同封存在收货人处,由送货的司机代表乙方进行留样封存)。甲方检测结果出来后,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发出质量异常通知单。若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应在3天内提出,并在甲方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与甲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留存样进行检测,并以此检测结果作为最终质量认定依据,检测费由乙方支付。如乙方在甲方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无法与甲方共同选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留存样进行检测,则甲方有权单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留存样进行检测,并以此检测结果作为最终质量认定依据,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在收到甲方质量异常通知单后,若3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同甲方检测数据,甲方不再保存留样。
4、 分批交货。乙方应备有一定量的乙酸钠库存,以保证应急供货,同时需全力配合甲方供货需求。验收标准依第三条约定。
六、价格及付款方式:
1、 到厂单价:送货到甲方 指定地点的含税价:RMB 元/吨,(税率为16%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根据上月接收的数量及单价扣除根据上述合同条款三“质量验收标准”计算的应扣款项后,发结算通知书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结算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应对结算通知书予以确认并传回甲方。上述单价包含税费、运费、保险、安全、管理费、直接间接等全部费用。
2、 货款支付:每个月结算通知书确认之日起1个月内,甲方根据经双方确认的结算通知书及乙方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该月的结算款。
七、违约责任:
3、 若乙方未能按甲方通知供货(包括供货数量不足、拒绝供货、超过约定的交货时间48小时以上未能供货),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尚未支付货款,并有权不经乙方同意单方终止合同,如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如造成使用产品的甲方生产暂停所引起的损失)的,乙方还须承担向甲方赔偿的责任(甲方可从乙方货款中扣除)。
4、 本合同的一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不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但合同各方协商或非违约方根据合同约定决定终止合同的除外。
5、 如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出水排放相关数据异常等环保责任,乙方负全责。
6、 若出现乙方供货不合格但甲方生产需要而使用时,不视为甲方认可乙方供货品质合格,乙方仍应对不合格产品按合同第三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应对因此影响到甲方正常生产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如造成生产暂停所引起的损失)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 甲方应在当月30日前向乙方传真次月的供货计划,乙方收到计划函后24小时内盖章回传确认备查;甲方计划如有变化(含追加和减少),应提前24小时告知乙方。若乙方逾期交货,甲方可不经催告而向其他厂商订货,所发生的货款差价及甲方由此所受的损失(包括拟使用产品的甲方关联公司因此的损失)一概由乙方承担。
8、 如果乙方的履约能力有问题(比如:供货不及时、供货数量不足、供货质量低下),甲方有调整乙方供货数量以及增补供应商的权利,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八、不可抗力:
若发生不可抗力,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时起24小时内通知对方详情,尽力减少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天内提供当地权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本合同所约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九、其它:
1、 甲乙方双方须积极协调发货、接货事宜,乙方应配合甲方工厂生产,保质保量供应,送货前通知甲方,以便接卸,对未及时通知所造成无法接卸等后果由乙方承担。
2、 本合同试用期1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试用期内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履约能力无条件解除合同。
3、 乙方应充分了解甲方相关规章制度,车辆进厂须遵守甲方相关规定,乙方人员在甲方厂区内必须遵守甲方管理规定,如乙方人员存在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每次没收乙方当批货款的20%。若造成甲方设备或设施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
4、 乙方应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未付的乙方款项中扣除。
5、 本合同载明的双方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等联系方式,为一方向另一方发送与本合同有关事项通知的联系方式。
十、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均为打印件,手工更改无效。
十二、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双方履行完责任义务后终止。未尽事宜,所做出的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署生效后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多份合同内容相抵触时,以签署时间在后的合同为准。
买方 |
卖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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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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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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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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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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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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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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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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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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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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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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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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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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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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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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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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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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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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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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